半夜驾车去打猎,竟将农忙的农民错当野猪误射杀,莽撞“猎人”因此招来牢狱之灾。据连州法院昨通报,连州法院审理查明,蔡某狩猎所持猎枪未经有关部门核发持枪证,属非法持有枪支。 法院近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四年,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单管猎枪一支。
误将村民当野猪打死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携带一支制式单管猎枪,与冯某、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驾车从连州市区出发去到连州市龙坪镇松柏村委会大路边村打猎时,被告人蔡某见该村农田里的稻苗在摆动,误认为有野猪,即用猎枪向稻苗摆动处开了一枪,打中了正在稻田抽水灌溉的被害人曾水桶。
被告人发现打到人后即驾车逃离现场。当被害人曾水桶的儿子曾建凤和村民赶到稻田寻找到曾水桶时,发现曾水桶已经死亡。2007年7月14日,被告人蔡某与冯某、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今年3月14日,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曾水桶的亲属自愿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的亲属包括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害人生前所扶养的生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75000元(已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持猎枪狩猎误射他人,过失导致一人死亡;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明知打猎误伤他人,不但不及时积极地对被害人实施抢救,反而驾车逃离现场,情节恶劣。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没收作案工具单管猎枪一支,由连州市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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