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寻味的《情况说明》
2008年2月27日,刘健迫于压力以中源置业公司的名义向各部门递交了一份关于“2.03事件”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他在《说明》中称:“清场”行动前,他已向当地政府和派出所提出书面报告。也就是说派出所在事件发生前就已经知道。
《说明》还称,公司(中源置业)已经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但金珑湾餐厅却置之不理,公司才采取强制清场行动。“我们被迫停业的损失是刘健房租损失的三倍,法院终审判决已经下达,中源置业此次明显对抗法院判决的所谓‘通知’显然不具法律效应。”金珑湾中西餐厅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叶红说,“这次事件居然在刘健通知警方的情况下发生,不可思议。”
事实上,自从2006年6月8日,刘健向金珑湾中西餐厅发出第一份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开始,两年来,刘健动辄以中源置业公司的名义单方面给餐厅下达类似的解除合同通知。该餐厅股东罗丹认为,2008年1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就应证了中源置业这种“通知”的荒谬可笑。
2008年2月3日,刘健方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清场报告后,在8点30分开始采取行动,并称先“清点”,再“登记照相”,由“专业搬运公司”“搬运”至长沙开福区捞刀河高岭村6号仓库“妥善保管”,当日下午4时左右“清场搬运基本结束”。
“2·03事件”发生后,芙蓉区政法委对此案高度重视,相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刘健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并多次召开了专题会议,责成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处置。
金珑湾方面也多次向芙蓉区公安分局请求次依法侦破“2.03”非法拘禁、打砸、抢劫案。
2008年3月4日,金珑湾方面却被芙蓉区公安局一位负责人告知:这案子不是案子了。
芙蓉区公安分局2008年3月5日向金珑湾方面下发〔2008〕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刘健等人涉嫌抢劫、非法拘禁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2008年3月14日,芙蓉区公安分局又针对金珑湾控告刘健非法拘禁、抢劫巨额财物、损坏公司财物三宗犯罪事实,特别向金珑湾方面宣布不予立案理由,一盘录音带全程记录了警方如下说法:
刘健行动前书面报告了派出所和当地办事处,“拿了”保安手机是事实,因为他们怕报案和打电话向你们报信,将保安调换包厢是防止周志勇和刘希跳楼,不构成非法拘禁。
刘健请广告公司用扳手、钳子、氧焊机切割等工具拆下招牌,请专业施工人员拆掉装饰、装修物品不是损坏公司财物。
刘健发了“通知”要清场,“通知”是按合同规定发的,行动前书面报告了派出所,还录了相,请了公证处在场,不构成抢劫。
而早在此前的2月27日,刘健公布《情况说明》与芙蓉区公安局不予立案的理由如出一辙,刘在《说明》中称:经公安机关全面调查,证实我方无强抢行为和无拘禁行为,现在我司与罗丹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场地已经收回自行管理。”面对这种解释,袁源欲哭无泪。
“法院判决合同继续有效,金珑湾餐厅的一切财物都是我方合法财产,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采取查封、拍卖等法律措施外,任何人非法进入餐厅进行所谓‘清场’,‘搬走’、毁坏财物都是犯罪行为,袁源在上报给长沙市领导的材料中这样写着。
“任何纠纷,都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采取暴力手段,就得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刘健非法拘禁保案、抢劫毁坏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袁柏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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