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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宝矿业财产疑遭掠夺
最高法责令地方高法复查裁定
作者:本报记者 李双龙 新疆摄影报道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8-04-24 06:47:42 编辑:solar


复查:最高法院责令复查该案 新疆高法仍在执行

顾新光在对221号裁定向新疆高法提起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责令新疆高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复查该案,并将复查结果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高法在没有向最高法报送复查结果之前,就于2008年4月14日,指令阿勒泰地区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徐火召、执行庭长张淼在富蕴县法院对221号裁定的具体执行文件进行了送达。

徐火召说,他此次是受到新疆高法领导的指派来执行恢复胡国庆股权等案件的,原先阿勒泰中院执行的以胡国庆股权抵债的裁定被新疆高法认定有误,撤销了原裁定。裁定对顾新光目前所持有的金宝矿业公司 19.6944%股权进行分割以恢复胡国庆等人原来在铁源公司的股权,现在的执行方案是通过新疆高法领导同意和阿勒泰中院审委会同意的。

反差:胡国庆刑满被判“无罪”

2007年7月31日,胡国庆服刑5年减刑1年后出狱。8天后,2007年8月8日原判胡国庆有罪的终审法院阿勒泰中院再审胡国庆案,改判胡国庆无罪,理由是基本事实认定有误,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白坐了5年牢的胡国庆也没有提出国家赔偿和追究相关办案法官责任的怨言。

按照法律规定的错案追究制在此案,似乎没有发挥作用。

对于胡国庆之所以能再审被判无罪,在富蕴县的另一种说法是众人皆知的,新疆自治区检察院的某位领导出面协调,给胡国庆改判,条件是胡国庆不能提出国家赔偿,公安、检察院和内部也不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荣告诉网络报记者,她主管反贪,不介入公诉案件,胡国庆的案件不要采访她。

新疆自治区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赵天贵表示,如果有检察机关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监督机关,绝不允许办人情案,如果有人介入个案,徇私枉法必然要受到追究;群众可以通过控告申诉处实名举报,检察院的纪检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一定会严查不贷。“这是一帮手握权力的官员勾结在一起抢矿。”当地老百姓中流传着当地某位领导对此事最直接的表述。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网络报记者李双龙新疆报道)

点评:不要求国家赔偿不表示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错案为何主动放弃国家赔偿?背后是否真像百姓说的那样存在不能见光的交换条件。错案追究制难道只要当事人不提出追究责任,就不在追究了吗?法学专家姜明安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错案可以自主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机会,但自从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几乎没有一个人自动放弃伸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就胡国庆来说他是可以放弃国家赔偿的,只是这样的放弃与常理不符。

错案当事人放弃国家赔偿,不等于办案单位就可以不履行错案追究制了。错案追究包含两个步骤:一是要把办错的案件纠正过来,二是对办错案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就胡国庆的错案而言,不管是真错还是假错,只要最终的审判与之前的不符,就应该履行错案追究制依法追究前期办案人员的责任。法职人员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滋生,当权力腐败导致司法腐败时,那么它将成为最大的腐败、最严重的腐败。它扼杀了公民权利受侵犯时的最终救济手段,它将阻碍国家的发展,致使一个时代原地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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