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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国航称,他们同意与史国芳解除合同。
但指出,双方曾签订合同约定,如职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须进行赔偿。国航反诉要求史国芳偿还培训费用210万元;支付违约金45万余元。
对于反诉,史国芳表示不同意赔偿。他说,培训应该是对职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但国航主张的训练不是职业技术培训,都是工作的一部分;对于违约金,史国芳认为,国航要求他支付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应被支持。
昨天,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后结束,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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