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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晚点承运人责任难定 铁路法规亟待立法突破
作者:陈煜儒 来源: 法制日报 时间: 08-07-14 08:55:52 编辑:solar


铁路企业与社会职能需厘清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18个铁路局,它们全部都是企业法人。这就意味着铁路局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民事主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铁路运输价格一直由国家管理,铁路运输企业不能像其他市场主体那样,具有产品价格自主权。目前我国铁路运输中的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支农物资运输、军运物资运输、伤残军人和学生运输、春运农民工的运输、军用客运、市郊旅客运输、铁路直线运输等,都没有考虑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营成本,具有明显的公益特征。这一点,从铁路目前的运价每人公里基价0.05861元可以看出,为了照顾边远地区的发展,铁路实行了大幅度递远递减。而公路和民航的价格则更为灵活,更适应市场。

既然是企业,就要想办法挣钱,为职工谋福利,为国家创价值。但是,由于铁路企业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承载了太多的社会职能,要想自由翱翔在市场中,必须借助法律厘清其企业职能与社会职能。有专家建议,铁路企业的社会职能应该依法界定、单独管理,这部分投入不应记入企业的经营成本;其企业职能部分,应该用市场的办法管理,这样可以分清责任,提高效率。

“按照这个思路理解,国家对学生票、伤残军人等票价的补助,不应让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而应由相应的部门承担,如教育部、民政部等。”有关专家认为。

政府监管职能缺少目标定位

“为什么铁路部门政企职能一直难以分离?主要是因为铁路网面积大,涉及统一调度和铁路建设用地问题。”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个企业很难解决遍布三十多个省市的路网问题,而与地方协调铁路建设用地问题也不容易,更重要的是,铁路路网建设需要国家性战略规划。由此可见,铁道部监管和协调职能的重要性。

据多位铁路问题学者的研究,政府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主要是直接管理,而不是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所以真正意义的监管是不存在的,但从行使的职能看,监管却是客观存在的,主要表现在制定标准、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事件。

张长青认为,从法律角度讲,铁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有:缺少监管对象,企业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独立法人,而是形式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不明确;铁路没有规范的行政监管行为,有的只是行政控制行为;监管内容不明确,对于哪些问题需要政府行为监管,哪些应由企业自己按照市场调节,法律缺少清晰的界定;缺少监管程序,铁路运输市场的监管需要一套规范的程序,但由于政企不分,导致企业主体不能真正建立,监管难以进行。

那么,政府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应有之义是什么?张长青表示,政府应该监管铁路运输市场的进入与退出,如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是否合格,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监管铁路运输市场的市场行为,如运输价格是否合理,服务质量是否达标等;另外还有安全运营和铁路运输技术管理。

“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广阔的铁路网和数以亿计的旅客,铁路作为国计民生的生命线,能对其依法管理、合理分配、创大效益是人们的美好期待。”张长青最后说。

目前铁路客票的6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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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铁路承运人依法、单方面印制的铁路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客票本身不是合同;

★客票记载的内容如车次、乘车区间、价格等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

★是铁路客运的原始凭证,但不是惟一证据,只具有原始证据的效力;

★是铁路运输的凭证,整个运输过程都围绕客票展开;

★是一种不记名的有价证券,可以转让;

★我国铁路旅客运输目前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因此,客票还是旅客办理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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