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人民政府致函本报 表示进一步加大大湾矿区整顿力度
网络报社:
首先感谢贵社对我县矿业管理秩序的关注与支持。
收悉贵社“河北涞源大湾钼矿盗采严重”稿件后,保定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予以核查,并将情况反馈贵报社。我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集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领导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市领导批示精神,研究分析对大湾矿区非法采矿进行彻底毁闭清理的措施,并就大湾矿业秩序整顿有关事宜进行安排部署。20日,政府主管县长带领国土、安监、公安、电力60余人,对非法盗采点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进行彻底清理。截至21日下午,共捣毁房屋23间,没收发电机组6台,空压机、鼓风机等设备8台件,电缆线200余米。现就贵社稿件中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矿业管理秩序整顿情况
保定市委市政府、涞源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矿业开发秩序工作,每年都多次开展矿业秩序整顿活动,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力量,对非法矿点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2006年12月15日以来,保定市开展了集中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双百日”活动,吸收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参加,进一步加大了力量,凝聚了合力,形成了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打击的高压态势。我县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多次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等对矿业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为保证活动取得实效,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扎实推动矿业整顿工作:
(一)加强宣传。印发了《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整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通告》,将矿业有关法律法规编辑印成小册子,发放到每一个乡、村和矿区,同时利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报告,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成立了四个工作组。即纪检监察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组、安全生产管理组、治安管理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厉打击矿业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采取超常措施。一是国土牵头,从安监、公安、电力、环保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联合执法队,对各矿区进行拉网式清查,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设施、毁闭洞口)标准对非法开采进行清理。同时,县政府还成立了四个突击检查组,由主管县长和国土、安监、公安一把手各带一组,随时赴各矿区进行检查,有效打击了非法矿点死灰复燃趋势。二是公布了县政府和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举报电话,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三是设明岗暗哨、特情耳目对各矿区开采情况进行监督,一有情况立即报告。四是提高“夜战”能力,我们出资2万元,购买了对讲机、强光电筒等设备,保证夜间出击行动的需要。
今年以来,共没收采矿设备300多台件,拆除房屋230间,遣返非法民工870余人,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政拘留14人。
通过持续不断的高压治理,矿业开发秩序得到有效治理。但是,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扬,受暴力驱使,个别不法分子采取站岗放哨、私购炸药、堵路断道、购置对讲设备等手段,采取你来我跑、你走我开的游击方式逃避检查和打击,进行非法盗采,给矿山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对此,涞源县委、县政府的态度是坚决的、一贯的,对非法矿点坚持露头就打,该抓就抓,该捕就捕,从严打击、从重处罚。
二、关于大湾矿区情况
大湾钼矿区是我县五大矿区之一,于80年代初开始由群众自发开采。自1986年国家颁布《矿产资源法》,1987年成立矿产管理机构以来,随着《矿产资源管理法》的实施和管理的不断深入,1996年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规模开发、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的要求,大湾矿区统一办理了10个锌钼矿《采矿许可证》。
2005年初,大湾矿区因矿权设置不合理被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为重点整合矿区,把大湾钼矿原来9个矿权整合为3个矿权(特达矿业不在整合之内,属正常生产)。对9个整合矿权,我县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从2005年开始予以关停,并落实专人进行监管。此前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止办理,待整合完毕后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对该整合矿区,我们始终高度关注、重点监控,今年以来采取了3次大规模的集中行动,拆除了大量发电机、空压机、帐篷等设备设施,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工予以遣返,有效打击了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由于近年来钼矿市场行情持续高涨,特别是整合过程中各方的利益需要重新组合,整合难度力、阻力大,进展较慢。今年以来,我县进一步加大整合工作力度,加快整合步伐。目前,9个矿权的资产评估已全部完成,资源评估也接近尾声,整合的基础性工作已经全面完成,进入实质性整合阶段。
三、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关系到正常的矿业发展秩序,关系到社会治安稳定,特别是我县毗邻北京,关系到首都安全,事关重大,我们始终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作为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管严、管住、管好。
一是严格落实省公安厅民爆物品六条措施,配备了专用GPS定位运输车辆,明确专职涉爆工作负责人、保安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建设了更衣室,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等,确保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全程监控。
二是严把关口,实行“三不供应”,即:证照不全不供应、证照过期不供应、不落实“六条措施”不供应。在日常监管中做到“三个结合”,即: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检查与打击相结合。
三是构建联防体系,全警动员,在强化各辖区派出所对民爆物品管理职能的同时,成立民爆大队,全面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严厉打击转借、挪用、私买私卖民爆物品的非法行为。通过蹲坑守候、架网布控、设卡盘查可疑车辆、人员,截断非法爆炸物品的流入渠道。特别是十一、十七大期间,我们进一步加大民爆物品管理、增加力量,深入开展了爆炸物品专项整顿,全力维护正常的民爆物品秩序,确保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在大力度监管和打击下,今年以来我们成功破获非法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刑事案件13起,刑事拘留29人,行政拘留25人。
一年来,虽然我们下了很大的力量,在矿山监管和民爆物品管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难免有疏漏和管理不到位的地方,特别是贵社记者一行3人的采访,使我们发现工作中还有很大的不足。对此,我们非常感谢贵报社对涞源矿业的监督和指导,并及时指出我们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管理与打击并重,深化矿业秩序整顿,努力维护正常的矿业发展秩序。同时,我们也真诚的欢迎贵报社继续对涞源予以关注,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建议,以利于我们更好的推进各项工作。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资料
钼,是一种稀有金属,被广泛用于航空航天和军工产业。据报道,2003年一吨钼矿精粉最低时只有4000元,到2007年猛增到28万元。随着国际市场对这种稀有金属需求的猛增,有业内人士称:现在的钼矿,比金山还值钱。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摘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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