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消费者产品质量投诉平台接到多起消费者对商家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针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东城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
北京的张女士今年“五一”期间在辽宁某城市买了一双知名品牌的打折女鞋,当时的销售人员告诉张女士,虽然是打折商品但也是全国联保,保修3个月。
7月份,张女士的鞋出现了开胶断裂等现象,于是她来到了位于北京某商场内的该品牌专卖店,当时该专卖店的销售人员推诿说该鞋虽然在保修期,但由于是去年推出的款式,不能为其保修,张女士拿着保修卡再三要求下,该店才同意为其修补,同时表示由于是去年的存货,只负责对鞋进行简单粘补,其他地方不予修理。

北京市东城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消费者遇到了全国联保商品却得不到保障时,首先应该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消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当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撤的情况,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商品的“三包”责任。
而对于那些“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可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经销企业应遵循先行赔偿的原则,“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协的工作人员还告知广大消费者,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在其保修期内是不能收费的,而维修商品则主要看维修前的约定。
消协的工作人员还提醒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要加强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旦权益受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中的五个法定途径,寻求解决,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和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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