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告空调车不开空调
2005年11月19日,郑州市民兰增奇在郑州大学东门站乘坐K906路空调公交车,投币2元钱后索要了车票。在乘坐过程中,他感觉车上很冷,于是,他要求司机打开空调。司机以“水管还没接上,天气不是太冷,不到开空调的时候,什么时候开要等公司通知”等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同年11月24日,兰增奇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
●公交公司违约败诉
今年2月14日,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空调公交车,并按规定交纳了2元车费,双方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开空调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该法院一审判令郑州市公交总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公交费1元,并赔偿原告交通损失费3元。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对此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退还的1元为空调车费,确立了1元的空调费标准,干预了物价部门的定价权,超越法院审判职权为由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未开放空调,在履行合同中降低了其空调车的服务质量,已构成违约,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被上诉人要求的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考虑本案具体情况,认定减收的票款为1元。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的1元公交车费,是上诉人违约应当减收的票款,并未认定这1元为空调车费。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6月30日,郑州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空调车费不开空调属侵权行为
记者了解到,目前,郑州公交公司对空调车开放空调的规定为,夏天26℃以上开空调制冷,冬天12℃以下开空调制暖。就买了空调车的车票却享受不到相应服务的问题,8月7日,本报记者在郑州街头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
消费者周先生认为,公交公司不应该为了节省成本,让服务“缩水”。消费者李先生表示,气温适宜时,空调车可以不开空调,这时车票价格降为普通车的价格(1元)更公平。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汉生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既然购买的是空调公交车的票,就有权利要求空调公交车提供空调服务,否则,公交公司就涉嫌侵权。
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曹明睿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空调车不开空调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8月2日,兰增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空调时票价2元,不开空调时票价1元,这应该是空调公交车车票合理的定价。我下一步准备起诉郑州市物价局,要求对方为郑州市的空调公交车重新定价。”(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