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社 总编辑:任鹏宇 监督电话:010-65282285
『律师解答』目前与张先生同样经历的消费者有很多,以包装盒丢失为借口拒绝退货已是不少商家普遍的做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商品没有外包装就不允许退换货,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退换货规定,商家就应退换货,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大多数消费者有购物后把商品的外包装扔掉这一习惯。然而,在商家眼里这一习惯成了拒绝退货的最好借口。多数厂家在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往往希望以换代退,为了避免消费者坚持退货给自已造成损失,往往会给商家施加压力,设置“要退货就要保证外包装完整”这一障碍。而商家不可能自已承担风险。商家采用内部规定,“退还换商品必须外观无人为损坏,附件及包装完好无损、齐全”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一个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商家本身在退货、更换中产生的费用,不能转嫁给消费者, “要退货就要保证外包装完整”没有法律依据。(由格林律师事务所杨河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