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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诉SP商被判有罪
作者:洪克非 叶铁桥 李墨秋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时间: 08-07-02 13:40:04 编辑:solar

“如果这场官司我赢了,对于全国几亿的手机用户来说,也许就不会再有这样的事发生了。”

被忽略的隐私权益

对有罪判决,陈曙光一直不服:使用自己的手机及别人授权的手机卡号投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投诉怎么会不合法?他否认选择升级手段要挟或威胁SP商,“我是采取投诉申诉和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一个公民的自主权。”

记者注意到,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遭受此类侵害时,得到的赔偿应该是被扣除短信费用的两倍。而这一系列案件中,SP商的赔偿远远超过这个数额。超出部分也自然被司法机关视为不当得利。而次数多了,司法机关就认为有敲诈的嫌疑。

但陈的辩护律师不同意这个观点。

罗秋林律师指出,消费者从购买卡号之时起即成为通信运营商的用户,双方构成合同关系。通信运营商对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而其将用户号码泄露给SP商,导致SP商给用户发短信,本身就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补偿。

2001年3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解释》的第十条还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途径解决。罗律师认为,陈曙光通过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而且,陈曙光的罪名与敲诈勒索罪规定的采取威胁非法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务的构成要件不符。

2008年4月3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曙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经营商和SP商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反复以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恶意投诉,胁迫网络经营商和SP商给予高额赔偿。数额较大,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令人惊讶的是,此前,陈曙光代理欧首连的投诉并转交给欧的1500元赔偿款和叶香桃起诉当地某通信运营商一案撤诉后所获1100元SP商赔偿费用,竟然也被认定为陈曙光的敲诈所得。

对于一审判决,陈表示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得到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 (洪克非)

SP商广发诱惑短信仅“有一定过错”?

在陈曙光及其律师罗秋林看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可谓疑点重重:说被欺诈,应该是SP商来起诉,为什么是通信运营商呢?为什么SP商没有说不满意,而通信运营商急着出头呢?如果算敲诈,那SP商为什么主动打电话来要求协商呢?“投诉、起诉也是犯罪事实?如果我们是罪犯,那些搜刮了几千万元的SP商又是什么?”

事实上,一些答案在审理中已渐渐清晰。永州通信运营商向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分局的报案材料称,自2006年10月以来,该公司不断收到来自投诉专家叶剑、陈曙光两人为首的团伙针对合作新业务类的投诉,假借维权之名借该公司平台随意点播使用各项信息业务,待产生费用后向公司进行投诉,并以向原信息产业部升级投诉为由来要挟公司及信息服务提供商(SP商),索要高额赔偿。

材料称:叶剑、陈曙光及其团伙投诉专家对于该公司的投诉处理流程非常清楚,明知点播使用SP信息业务会产生相应信息费用,仍故意拨打宣传信息中的ivr号码或发送短信到SP代码点播,产生费用后向该公司、SP公司提出书面道歉或高额赔偿等要求(赔偿范围在500~3000元不等),且不断将投诉升级到集团公司和原信息产业部。经统计,该团伙投诉的工单已达500余条,升级到集团公司和原信息产业部的工单达40多起。每次投诉都以高额赔偿为目的,严重影响了当地的通信企业发展环境。

但陈的辩护律师认为,SP商只向司法机关强调了其“受害者”的身份,而隐藏了其“欺诈者”的面目。从陈曙光、叶剑案来看,多达几十家的SP商在通过该通信运营商的网络向数以万计的当地用户发送欺诈性质的短信,欺诈的门类和手段层出不穷。但是大多数人没有精力去和移动公司或SP纠缠,更多的人不会查阅详单,甚至没有发现自己被扣了钱。只有陈、叶等少数人来投诉检举。此外,这些SP商大多有全国运营的资质,其获利之丰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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