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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民事维权正式立案
作者: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时间: 08-08-27 14:19:04 编辑:ccvic


“老鼠仓”民事维权日前破冰。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8月3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7月31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对“老鼠仓”案正式立案。

建行成被告

被张远忠推上被告席的,是唐建所管理的上投摩根基金的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张远忠认为,根据《信托法》相关规定,唐建在“老鼠仓”事件中的所得应归入信托财产,并追回对基民造成的损失,而托管人建设银行应替持有人向上投摩根追偿。“作为基金资产托管方,建行有义务为自己的监督失职负责,协助受害基民向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追讨损失。”

5月23日,张远忠向建设银行及上投摩根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上投摩根和建行均未回复。业内人士分析,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上述两方有约束力,而目前民事责任追究实属空白。6月3日,他再次向建行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提出将对建行申请仲裁,同时公开召集基民作为原告。

7月中旬,张远忠代表一基民,将建行作为被申请人,正式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建行行使托管责任,向基金公司行使追偿义务。7月31日,此案正式立案,并将于3个月内裁决。托管人应否担责?

此案一个争论的焦点在于,托管人应否担责?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建行在这次“老鼠仓”事件中只是充当托管人,况且该事件并没有涉及资金盗用问题,因此建行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彭冰认为,作为基金资产的托管行,建行所担负的义务只是监督这部分资产不被挪用或盗用,而对于“老鼠仓”行为,银行本身是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督的。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数基民却不这样认为。从事IT的张小姐认为,托管人应该是受基金持有人而非基金管理人委托。基民遭受损失,托管人理应担责。基民们赞同张远忠所提出将罚没唐建通过“老鼠仓“非法收入归入基金资产,以此弥补基民损失的要求,并认为基金经理王黎敏一案也应如此操作。

据悉,德国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护基金资产之外,还连同德国联邦银行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监督,而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起诉,这与建设银行对基金经理违规行为的保持沉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最重要的是德国把基金托管人的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这事实上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能的利益交易切断,有助于保护基金持有者的利益。印度则将基金受托人具有的保管和监督两个职能分开,受托人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而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授权行使基金资产的保管职能,并对受托人负责。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受托人成为了投资者利益的唯一“代言人”。然而,我国目前在相关方面的法规却并不明确。

而张远忠则坦承,起诉建行所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成本问题。“直接起诉基金公司属于民事关系,费用会很高,初步预算为3至4万元,基民难以承受;而起诉建设银行费用只需50元,成本相对较低。”5日,记者致电建设银行,该行表示对此事“不予置评”。基民获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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