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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消息(记者 何雨欣 陈莉)
据介绍,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的问题十分突出,危害也十分严重。为此,国家曾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准地价制定最低价标准,但各地在执行时都怕提高地价影响招商引资,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全国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标准》指出。
这位负责人介绍,土地等别是根据全国各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 15 个等别。
“经测算,现在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 5 至 8 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 6 倍确定最低价标准,该标准比较符合各地实际,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这位负责人说。
《标准》规定,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 50 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该《标准》将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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