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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第一桶金”应如何清算
作者:本报记者 李海明 来源: 网络报-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时间: 08-04-17 08:49:34 编辑:chenzp


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改革起步阶段,民营企业即使存在一些违规操作,也多是因为当初的政策不清而产生的,多集中在对旧体制的突破上,因此,我们应该多花些时间去正确理解民营企业家在原始发展期间资本积累的背景,把更多的关注点放在民营企业如何健康发展问题上。

呼吁平等的经济政策环境

因为民营企业在“第一桶金”的问题关系到民营企业家的切身利益,因此,不仅引起了政府官员的关注,也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大争论,更让众多民营企业家有了更多的思考和行动,众多民营企业家开始为民营企业的利益而奔走、呼吁。
闫纯德曾是河北省著名民营企业家,2003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时,他曾提出,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家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或违法行为应该赦免,并应该尽快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审计条例》。他认为,如果用现时法律追究民企原罪,容易引起资本外逃,从而导致国内资本“失血”,因此,国家应该在法律法规上给民营企业吃上“定心丸”。虽然在2007年闫纯德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他当时的观点确实也反映了众多民营企业的呼声。

2004年,民营企业家南存辉曾直言不讳地说,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同时也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而认为民营企业获得“第一桶金”的过程中必然存在问题的观点是一种不正确的舆论,其误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为此,他曾撰写了向全国人代会递交的一份关于《为民营企业营造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的建议。

他在建议中指出,因为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有些民营企业违规违法操作是计划经济体制逼出来的,但它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只是当时的制度和政策不允许。

他举例说,在市场经济起步时,一些人在流通领域搞“长途贩运”,当时把他们叫做“投机倒把”抓去坐牢。那么,这种敢试敢闯的特殊违规违法现象,则不应追究。但是,以非法手段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谋取财富实现了原始积累的,如搞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假售假等手段暴富的,就要依法治罪,决不可以以各种借口逃脱法律制裁。

2006年,四通集团董事长段永基发表署名文章《建议成立36条独立审阅机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把更多资源配置功能让渡给市场,为民营企业开放更大发展空间”。他认为,“因为资源分配没有实现市场化,给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造成违法乱纪,出现经济犯罪现象。”由此,他呼吁尽快实行资源分配市场化。河北民营企业家杨卓舒也指出,民营企业真正需要的不是划入另册加以保护,而更需要公平和一视同仁的环境。

专家:要合法与合理兼顾

在民营企业家为自己的权益大声疾呼的时候,经济学家、法学家等专家学者也参与到呼吁的行列中来。知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民营企业家在“原始创业积累”过程中,假定当初是通过走私、偷盗国内文物或者贩毒、侵吞国有财富而起家,这是触犯法律的,不管怎么样,都应按法律追诉。假如当初是因为政策界限不清楚而出现一些问题,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仔细分析,酌情处理。

法学博士黄俊平也认为,对于那些靠犯罪发家,并在市场体制日益规范的现在仍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商人,要进行打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认为,要客观看待民营企业“第一桶金”的问题,而中国具体该怎么做还待研究,但可以参考外国的经验,例如,德国的做法是部分赦免,但不全赦,而是给予这些民营企业补交税款的机会。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特别指出,对待民营企业,要合理与合法兼顾、公正与效率结合,还要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

经济学者盛洪认为,解决民企“第一桶金”的问题,不能仅仅搞清追诉时效,因为现实中,很多行为在法律进行重大调整后,过去不违法而现在违法,或者过去违法而现在却合法,或者有的行为过去和现在都违法。由于行为性质各不相同,应区别对待。

经济学博士李正全也认为,主动有效的做法是,以专业方式对此类问题进行严谨分类,确定不同的解决原则,在公义和务实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进而以法律或法规的方式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

经济学家郎咸平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他主张“轻罪和解,重罪司法”,要清晰界定这些存在的问题,给予民营企业家赎罪的机会,但证明是故意欺诈犯罪的不在其中。他提出的赎罪方式是实施BOT(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更为合适的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征收累进遗产税和成立第三方独立委员会。他认为,如果企业能够更加清晰地界定产权,提高经营效率,那么对于任何一方都是好事情。”

记者调查发现,在民营企业家看来,完善法律制度,赋予民营企业充分的市场主体地位才是他们最需要的。法律精神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民营企业和解决其他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一样,其根本方法是健全相关法律,严格执法,使民营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地发展。这些民营企业家需要国家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扫清道路,把着力点放在更好地发展民营经济上。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民营企业需要政府改进对他们的服务和监管。民营企业需要社会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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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报-中国民营经济周刊记者:本报记者 李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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