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
不能用现在的制度要求过去的事情
中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期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健全。“问题富豪”是在有问题的环境和制度下、在一些问题官员的配合下产生的。除制度原因外,他们中很多人不喜欢遵守游戏规则,有着明显的“捞一把”的心态,社会上确实有一股拜金主义思潮,有些人为了发家致富,抱着侥幸心理,昧着良心赚钱;另一方面,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快速发展,使得一些创业者“铤而走险”。
之所以这种现象一年又一年地出现,应该是由于“没有制定一个良好的游戏规则”。很多民营企业家的诞生本身可以看作是一根木炭,如果你试图去把它洗白,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把整根木炭都洗掉,木炭还是洗不白。要有历史的眼光,一切向前看,用一种理性和建设性的眼光来看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富豪。我们应该规范我们的制度,要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制度和金融体系,政府要完善相关经济制度和营造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同时,要建立一个好的税收机制,让大家心服口服地纳税。改革开放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的企业和企业家,但我们不能用现在的制度来要求过去的事情。(作者系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员)
晓亮:
官商勾结还应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马克思的话确实深刻,但是不宜由此推导出,现阶段中国民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必然也经过一个原始积累阶段,但不宜认为,凡剥削都是罪行。如果那样的话,中国经济根本就发展不起来。现阶段我国民私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中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像国有企业老总一夜之间成了百万富翁,我看有一些很可能是有关部门“甩包袱”造成的,甚至是官商勾结造成的,不能全算到老总头上,应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至于现实中大批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直到现在,都还是在勉勉强强、兢兢业业地合法经营、艰苦创业。他们不仅没有积累起大量的资本再投资,而且他们为了吸纳大量的下岗职工,或为了生计,日子并不好过。即使是许多私营企业大户,他们也是认认真真的创业,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创造财富。他们是有功的。功在何方?就在于他们安排了就业,发展了生产,向国家提供了税收,活跃了经济。对他们不是治罪的问题,而应是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问题。
对民营企业“第一桶金”的问题,要该“豁免”的就“豁免”,该减轻的就减轻。不能没有时效,不能一出问题就老账新账一起算。因为有些问题一时很难说清楚;有些问题的出现,政府也有责任,这样肯定要把企业搞垮的。而搞垮一个个企业,对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包括软环境和硬环境,而不是直接去办企业、创收。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政府要当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把办企业的事情让民间去办。这样,人家才愿意到你那里投资、办企业、发展经济,民营经济才能发展起来,取得更大成绩。这些年来,广东、浙江、江苏、上海、深圳等地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就是因为这些地方投资环境越来越好,这些地方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规越来越符合实际。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应是你发展,我支持;你赢利,我征税;你出问题自己负责,我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但政府也不能胡来,要依法行政。这些,也就是中央文件一再说的,政府要转换职能。
政府对民营经济创业初期问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要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政府执法既要严格,又要讲理,要有法律依据。另外,政府的行为也应受到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这样才能防止腐败,防止某些人以权谋私。(作者系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高级顾问)
曾长兴:
平等地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作为民众,要更新观念,应该摘下看待民企的“有色”眼镜,抛弃“均贫富”、“为富不仁”等传统观念,把民营企业家看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要向前看,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创业要求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推动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民营企业家对“第一桶金”的问题要有正确的态度。对于创业阶段的违法行为,作为民营企业家自身来说,则不能因为过了追诉期而庆幸,要引以为戒,下不为例,并注意回报社会。
另外,政府应该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致富上下功夫。政府有关部门当然要注意依法追诉所有企业的犯罪行为,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守法经营的教育和引导,要大力表彰守法经营、善于经营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与监管。(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
刘恒:
法律应该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守法的经营者
对于民营企业的历史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把它放在整个社会制度的背景下进行考虑。既不能对此穷追不舍,因为一是这里有一个历史因素、制度因素,二是还有一个追诉成本问题;当然也不能一概既往不咎,袒护真正的违法犯罪。法律如何规定就如何处理。其实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行政机关,只要遵照严格执行即可,无须重申法律,更无权解释法律。
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是需要的,因为民营经济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日渐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如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也的确是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问题。目前,不少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以保护民企发展,为民企提供优惠的投资环境和政策。对这些规定、政策而言,法律应该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守法的经营者,赋予某一群体以特权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其他社会主体的歧视。民企的健康发展所需要的不是什么特权,而仅仅是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平等待遇,在市场经济的赛场上与其他市场主体同台竞技的机会。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公正的裁判者。
| ·万里大造林骗局始末 |
| ·最高法院长:群众感觉应作为判死刑依据之一 |
| ·组建“城管警察”真的是大势所趋? |
| ·东航践踏乘客利益涉嫌欺诈 |
| ·中国官员选任制度改革加快 选人用人更加民主 |
| ·重庆美女交警执勤引关注 司机观望引发车祸 |
| ·选举制度创新难在哪 |
| ·受困融资 房企将苦熬“生死百日” |
| ·20多家媒体呼吁保留“五一”黄金周 |
| ·华为需要规避这样的风险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