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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营经济亟待挣脱“鸟笼思想”
作者:张洪波 刘亚丽 来源: 网络报-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时间: 08-04-10 09:07:15 编辑:lixin


民营经济首先强调的是一种经营形式,而非所有制,就经营形式来讲,民营经济是相对于国营、官营经济而言的,是指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在竞争中谋求发展的以产权私有为基础经营形式。民营经济本身的这一属性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适应性,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竞争经济,它要求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利益主体共同存在,要求产权多元化。所以,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天然的微观基础。照此逻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营经济的重新萌生、发展本应是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事实上却是改革的“意外”产物。本文所指的仅为狭义上的民营经济,即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我国的改革一开始就被定性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改革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前提,所以,无论从宏观的经济制度运行层面,还是从微观的产权制度层面,我国的改革并没有把构建私有制度作为市场运行的基础。虽然在经济制度的不断调整中最终确立了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我国探索的是公有制与市场运行机制兼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尤其是努力把国有经济塑造成为适应市场机制的微观主体。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私营经济尽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改革的前提约束条件,决定了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中只能处于非主体地位。
 
首先,从个体私营经济的萌生来看,1978年前后的农村改革和城镇就业体制的改革,其初衷都不是为了建立私有产权制度,促进个体私营的发展。农村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放宽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被农民“吃不饱、穿不暖”的贫困给逼出来的,是为了解决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随着农户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农村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逐渐形成了“两户一体”(专业户、重点户和新经济联合体),在此基础上,在农村形成了早期的私营经济。而城市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是为了解决政府面临的庞大的就业压力,改革劳动就业制度就自然地与个体经济联系到了一起,个体经济不断扩大规模,就形成了城市早期的私营经济。
这些未被“正名”的私营经济当时只能戴着公有经济或个体经济的“红帽子”隐蔽发展。但是这场改革“无意”中为私营经济的萌生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我国的私营经济就是在这种改良式的制度调整的缝隙中得到发展的。
 
其次,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过程来看,在个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自发萌生的私营经济,起初因为规模小,影响不大,而未引起决策当局的关注,只是采取“看一看”的默认态度。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期,私营经济在全国各地普遍出现,已经发展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论,决策当局才开始将其纳入议事日程。在这样的背景下,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概念,并指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明确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在此之前,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个体私营经济不可能成为制度内的经济成分,政府允许其存在,只是让它去充当“拾遗补缺”的角色,自然也只能成为国民经济的补充。然而在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下,就不可能把私营经济排斥在体制之外,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是此时的私营经济,刚刚经历90年代初经济治理整顿等风波的影响,发展规模和影响力有所削弱,所以十四大仍将其地位定在“补充”的位置上。
 
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十四大等政策利好的鼓励下,私营经济在市场体制内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到了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将私营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次明确将私营经济纳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内,使其从“拾遗补缺”的非主体地位变成市场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传统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大会上,提出私营企业主“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标志着我们党从政治高度承认私营经济在制度内存在的合理性。此后,党的十六大报告,批评了那种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提出了两个“必须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党的十七大又提出“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十五大以后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旨在消除所有制歧视,营造公平竞争的平台,使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更好地在制度内健康发展。
 
从个体私营经济的萌生、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我们的经济改革并不是要实行彻底打破旧的经济制度的“休克疗法”,而是选择了一条渐进式的改革道路,对传统经济制度内的经济成分进行调整和修补,构造一块制度外的自由空间,默许经济要素在这一空间自由流动组合,然后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以及法律的完善,使其从制度外向制度内成长,但是在整个“诱致性变迁过程”中,我们党关于私营经济的政策始终有一个基调:随着对其认识的不断加深,总体上对其发展是鼓励、支持的,但是一直没有彻底摆脱“限制、利用”的框框。可以说是深受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采取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影响。我们的政策是允许、鼓励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在市场准入、信贷、税收等各个方面消除歧视,但是“玻璃门”现象,始终难以解决。正如“鸟笼”,在笼子里你怎么飞都可以,但就是不能飞出这个笼子。为什么我们不能让个体私营经济飞出“鸟笼”,在更广阔的天空中飞翔?为什么2007年中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占GDP的比重超过了60%?非公经济事实上已经成为主体,而我们的宪法仍规定公有制为主体?
 
我们应该解放思想,摆脱传统经济理论的束缚,要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错误观念中解放出来,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导的观念。因为,主体说的是数量概念,主导是力量概念,只有这样才能既发挥公有制的作用,又不至于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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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报-中国民营经济周刊记者:张洪波 刘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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