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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声音:“工资立法”是必要之举
作者:卫国 来源: 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时间: 07-11-29 11:22:09 编辑:ccvic


政府部门决心推动立法以强制企业涨工资原本不是上策,因为工资分配问题属于企业自主权。给职工涨工资的最佳选择应是企业自律,自觉自愿地定期给工人涨薪。而企业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两个前提:一是企业管理层要有社会责任感,主动作为,用行动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二是工人的博弈力量强大到具备与企业管理层平等谈判的实力。

可现实的状况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还严重缺乏社会责任,依然走的是利用廉价劳动力赚钱的道路,有的甚至在不合情理地榨取工人们的“剩余价值”。同时,在许多企业里,员工们与企业管理层相比,其谈判博弈力量非常微弱,再加上劳动力市场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工人找一份工作很不容易,如果提出涨工资,很可能会被老板“炒”鱿鱼,所以,大多数员工只能无奈地长期忍受低工资待遇,许多工人甚至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依然不吭气地在干活。

面对这样的现实情景,广东省有关方面决定推动“工资立法”,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即使是要纠正一些企业的员工工资水平长期偏低的状况,有关“工资立法”仍然需要理清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立法应当规定涨工资的时间表和幅度,明确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具体比例,确保员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水涨船高”。立法条文不能过于笼统,过多地使用“原则上”,否则就容易变成“法律花瓶”,使个别企业有隙可钻。比如,一些企业为了应景,可能提出给工人每月涨10元钱,还会美其名曰——“涨工资啦”。

其二,立法要防止企业瞒报利润。与公务员“稳定”的工资标准相比,企业工资升降主要取决于利润,故要相应加强财务监审,谨防企业做假账,将利润转移或隐瞒不报,以逃避涨工资的责任。

其三,立法还要严防企业用超时劳动手段消弭涨工资的实效。少数企业可能迫于法律压力,极不情愿地给工人涨了工资,但堤内损失堤外补,如采用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减少休息、节假日“缩水”等弥补所谓“损失”,又拒付加班工资。

总之,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必然带有强制性。作为就业中的弱势群体,企业职工要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最合理的选择,就是劳动部门通过推动“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广东此举,领风气之先,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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