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8日,江苏省通州市三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三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向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一被告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上海公司及其担保人也就是第二被告王安立即给付原告在原、被告合作经营期间的应得收益并支付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当事人双方5年的合作关系至此完全破裂。
合作出现裂痕
事情还要从5年前说起,2002年,江苏省通州市三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三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上海公司达成共识,展开合作,双方合意由通州市三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三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并负责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上海公司的对外经营,在将近5年的合作时间里,双方一直合作顺利。
2007年5月23日,双方因为在共同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而决定终止合作关系,并通过协商就双方合作经营期间的利益分配达成共识。据原告方介绍,双方终止合作关系是由于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上海公司在合作经营期间,于2007年2月9日擅自变更企业银行开户资料和转移银行存款而导致双方合作不能维持。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上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庆,张庆表示,事实远非如此,“之所以终止合作关系,是由于在合作期间,三槐把本应当属于合作经营的收入作为往来资金打入自己企业(账户),同时把合作企业的客户资源独自占为己有,而不作为合作企业的客户资源,最终导致合作无法进行下去。”
协议无果对簿公堂
双方对于无法继续合作持有不同的理由,在这种状况下,原被告双方就终止合作及合作经营期间的利益分配,于2007年5月23日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上海公司合作期间需补交的税款和保险费用后,第一被告的纯收益为人民币19万元(该款包含被告已于2007年2月9日从账上汇其他单位的12万元)以及今后申报退税所得的40%(计算方法:退税款减去因不能退税而需补交的税款和保险费用后乘以40%);原告的收益为上述第一被告收益之外的全部款项(被告单独经营的材料和设备部分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由原告负责经营并第一被告账目上所体现的预收、预付账款,应收、应付账款,以及退税款。
同时按照该协议第五条规定,所有回笼资金到账后两日内,第一被告在扣除其收益款项后,必须无条件将原告应得款项给付原告,否则按违约处理。为了保证该协议履行,第一被告提供第二被告王安作为担保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王俊雄和张庆对协议的内容各有不同的理解。按照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俊雄的理解,他是忍无可忍才将两被告告上法院的。因为原告方应得权益为人民币733421.10元,然而第一被告在原告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并退税款到账后,却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经原告数十次交涉,第一被告才于2007年7月3日给付原告25万元,余款则拒绝给付,第二被告方亦表示不承担保证责任。
而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庆则表示,按照协议第五条规定,所有回笼资金到账后两日内,第一被告在扣除其收益款项后,必须无条件将原告应得款项给付原告,否则按违约处理。这里最重要的是“所有”两字,也就是说必须所有回笼资金都到账后才能将原告应得款项给付原告。以目前的状况,并不是所有回笼资金都到账了,尚有大部分应回笼资金没有到账。
记者问到为何并非所有回笼资金到账,而第一被告却于2007年7月3日给付原告25万元时,张庆表示,这是由于当时有一部分资金到账了,而原告的经营状况使其急于使用这部分资金,自己之所以给付原告25万元,纯粹是出于帮助原告的立场,并且针对这25万元双方也是依法签订了相关法律文书的。
针对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状况,记者专程赶往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通州市人民法院吴存银院长接待了记者,但吴院长以法院系统接受媒体采访有相关程序为由婉言谢绝了采访。
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采访中,第一被告的律师李徐生告诉记者,该案存在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个是管辖权的问题,按照双方于2007年5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十条规定,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受理该案的法院是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按照该协议,通州市三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向其住所地也就是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海三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槐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其法定代表人与通州市三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俊雄一人,但企业法人作为原告,应该按照法人住所地来起诉,而上海三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上海市。在这种情况下,上海三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到整个诉讼中来,却不应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另一个问题是冻结账户资金的数额问题。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受理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按照该案原告方要求,冻结第一被告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上海公司账户资金100万元。这100万元包括原告方应得权益和50万元违约金。根据是2007年5月23日协议书第八条,该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均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李徐生律师说,违约金是或然的债权,这就牵扯到超范围冻结的问题。
针对李徐生律师提出的这两个问题,记者联系了原告的律师,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其一直未予正面回复。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情况。
| ·雅戈尔的“务实”理念 |
| ·地砖铺出闪亮征途 |
| ·手持移动电视:见证中国制造实力 |
| ·低调:丁磊的捐助理念 |
| ·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摆上日程 |
| ·国产手机出口面临六大威胁 |
| ·两字之争引发的经济纠纷 |
| ·民外合璧: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新机遇 |
| ·宁波:为民企发展培育引进人才 |
| ·民营汽车企业亟待“吸氧” |
| ·华声传媒要闻专题栏目正式投入使用 |
| ·网上炒黄金获利千万 工行仗势豪夺 |
| ·国务院紧急通知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 |
| ·湖南表彰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
| ·中小企协开通EME2000服务平台 |
| ·加工贸易限制目录:蜂拥出口挣钱的日子结束了 |
| ·三十吨废钢材的经济账 |
| ·为何暑期频发“挂靠经营” |
| ·论关系管理与“悬赏”人际关系 |
| ·掉渣饼加盟费在“掉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