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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哪些改变
作者:孙岷 来源: 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时间: 07-12-06 11:05:18 编辑:ccvic


编者按: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条例”系今年3月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的配套与细化,经过进一步修改,将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会议指出,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聚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哪些改变

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即将于2008年1月起全面实施,而新税法在纳税人确认、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项目与标准、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方式、反避税等方面都有重大变化。

“纳税人”范围新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作法。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考虑到实践当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主体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纳税人范围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基本上与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税率”方面新规定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税前扣除”新办法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税收优惠”有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反避税”如何界定

反避税制度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企业所得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特别纳税调整”,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

为更好地防止避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增加这些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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