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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罚违法者 不若淘汰不合格监管者
作者:卫志民 来源: 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时间: 07-08-30 11:02:03

 

让违法者受到经济处罚 不如让不合格的市场监管者下岗

8月20日,在南方某市市政府为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监管的会议上,该市的负责同志言辞激烈地表达了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称近期要抓几个违反食品安全方面法律的典型,要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要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经济处罚,提高其违法的成本。地方政府有这样的决心当然是一件很令人振奋的事情,但在欣喜之余,也产生出些许隐忧。

凭心而论,近年来这样的表态在官话系统中是颇为流行的,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要让什么什么倾家荡产”这样的豪言壮语,不是我们今天才第一次听到,但这样的话让人感觉到的更多的是“人治”的味道,而不是“法治”的精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特性之一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的根本特点之一就是法制社会,违法者应该得到的是公正的惩罚,何谓公正的惩罚?就是依照法律,得到不多也不少的惩罚。“让什么什么倾家荡产”的表态会让人产生强烈的错觉,似乎司法部门不是单纯依据法律条文,以法律为唯一的准绳,而是依据行政首长的态度来决定执法的力度,来做出司法裁决。这是不是在不点名地批评司法部门效率不高、有法不依,执法部门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为什么不直接去改善司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呢?为什么不采取措施直接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透明度呢?如果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条款没有与时俱进,处罚标准过低,脱离了我们现在的经济水平,那么在立法部门修改相应法律条款以前,倘若我们依法行事的话,又如何能够让违法者在不能够倾家荡产的情况下使其倾家荡产呢?如果是国有企业违反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我们准备让谁倾家荡产呢?市政府还是省政府?难道打击的对象仅限于私营经济部门吗?

其实,提高违法的成本不是靠抓典型、杀鸡吓唬猴子这样的传统思路,而是要靠严格的执法,真正将墙上的标语付诸行动,而要做到这一点,只能依靠制度创新,用制度而不是领导人的劝说与威胁来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岂能权衡取舍?运动式的市场秩序整顿行动只可能在短期内、在表面上见效,只会让违法活动在短期内收敛一些,或变得更加隐蔽,一旦风声过后,又会故态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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