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首都高校住宅保障博士生论坛”上,300余名专家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希望后者能够联合向两会提交一份关于加快“住宅法”立法的议案。北京中产阳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总裁李明在论坛上公布了自己起草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草案建议稿”(下称“建议稿”)。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透露,已经看过这份建议稿,有可能将其作为正式议案提交两会讨论。这有可能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住宅法”立法呼声第二次走进两会殿堂。
合作住房打破开发商垄断
该建议稿提出要推行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发展合作住房,在城镇建立和完善以公益性住房为主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和商品住房四类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与此相适应,须建立和发展国有独资公共住房开发企业、住宅合作社、建筑开发商三支住宅建设开发队伍。
李明告诉记者:“鼓励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住房,并把它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一样列入政策性保障住房体系,以打破目前开发商对于房源的垄断,这样才能把房价降下来。”
建议稿还提出要全国城乡普遍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对于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在内的公共住房和农民住房,强制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和准入退出制度。对于已经购买到自住房屋的人必须搬出政府提供的廉价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此外,建议稿还提出通过征收高额资产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来降低居民购买三套以上住房的可能性。
保障“新市民”平等住宅权
除了合作住房之外,建议稿还定义了“新市民”的概念并明确了其权力:“新市民是指没有取得城市户籍,但每年都在同一城市工作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市常住人口。”建议稿提出:“新市民连续在同一城镇工作满5年,有权向所在城镇依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连续在同一城镇工作满10年的,有权向所在城镇依法申请廉租住房。各地人民政府住宅主管机关和住宅合作社须依法办理,不得歧视。”
李明说,这意味着外地人员也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让公民居有其所
“现在房价飞涨,很多人都买不起房子,而“住宅法”就是要确保每个人都有房可住的这个权力,并通过一种制度来保证实现这个权力。”李明说。他认为,之所以呼吁出台“住宅法”是要明确住宅权即有屋可住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要把保证低收入家庭和中产阶级家庭享有住宅社会保障和居住非营利公益性住房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长期坚持不可动摇。
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律实践的孟宪生律师表示:“一部完整的“住宅法”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住宅权是公民基本人权,并予以保护,也就是保证绝大多数人有房可住;二是明确已经有房可住的这些人对于房屋拥有的相关权利;另外,对于政府对土地批租的方式,“住宅法”也应该涉及,政府最好负责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大块出售为小块出售,让更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参与进来,打破寡头的垄断,形成竞争,把房价降下来。”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市民把《物权法》与“住宅法”的概念相混淆,对此,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金俭告诉记者:““住宅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公民平等的住宅权益,属社会保障法,主要为公法范畴,与《物权法》不同,《物权法》为私法,主要调整不动产权利归属,具有私法自治特点,而“住宅法”为公法,带有国家强制性,关系公民住宅人权的实现。”
缘何历经20年尚未出台?
据了解,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住宅法”的立法呼声就已经出现,之后一些学者也曾屡次呼吁制定出台“住宅法”,去年9月份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将研究制定“住宅法”。
对于这个问题,长期从事法律研究的金俭教授认为,“住宅法”之所以20几年一直没有出台主要是因为时机尚未成熟。金俭告诉记者:“住宅法”自上世纪80年代提出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当时住房制度改革刚起步,处于摸索阶段。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公民拥有了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而此时,大家最为关心的是住宅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归属与法律保护问题,因此《物权法》成为重中之重,而“住宅法”的定位问题以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都还有争论,因此“住宅法”迟迟未能出台。现在,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对住宅所有权等相关权益已有民法之物权法加以规定,此时,保护住宅人权,实现公平住宅权利,就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住宅法”再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另外,孟宪生告诉记者:“除时机之外,还要看它的可行性,比如国家财政究竟能够投入多少来建立政策性保障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是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这些尚不能保证。”因此,孟宪生认为“住宅法”的出台还要有一段时间。
“住宅法”去年
已进两会议案
据悉,去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曾经就修订“住宅法”一事向人大提出议案。
据罗益锋介绍:“住宅法”立法的议案建设部的回复是同意,并且认为“住宅法”立法很有必要。”随后罗益锋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去年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人大提交的对于他议案的审议报告,报告上写道:“当前住房的拆迁、买、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经常发生侵害消费者权利、剥夺公民住宅权利的事件;《物权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需要配套的法律体系做近一步的规定。建议制定“住宅法”,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建造民工住宅、民工公寓或对危旧房进行改造和维修,为农民工提供较低房租的住宅。建设部同意议案建议,2004年该部提出了建设法律、法规的总体框架设想,明确提出制定“住宅法”,拟就住宅定义、专有部分、公有部分的范围以及其权利义务等问题做出规范。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将“住宅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对涉及住宅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拆迁、买卖、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为以及国家住宅保障制度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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