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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的正义天使——记北京市优秀律师李海珠
作者:董超 来源: 网络报—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时间: 07-09-13 10:37:59

优秀律师李海珠认为,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内部要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法律风险挡在企业发展之外,从依法治企上寻找民企做大做强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作为北京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营企业事务部主任李海珠,近十年来活跃在民营企业并购、房地产、金融、商贸及民企投资融资等法律服务领域,办理百余起诉讼业务,以其精湛服务和出色业绩在律师界崭露头角,被誉为“民营企业的正义天使”。

李海珠律师常说,要把每一件为民营企业法律事务服务案件,都办成“民企经典案例”。

初出校园 与“民”为善

1997年,李海珠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接手的第一桩诉讼就是为民企鼓与呼。

1985年,从事个体汽车运输的宋某、万某、王某三人自筹资金数十万元,创办了联合汽车贸易经营部,当时为了筹款方面和政策规定,挂靠集体企业的牌子,国家和政府未有分文投资。嗣后,由当地政府办事处下文:任命宋某为厂长,万某和王某为出纳与会计。由于厂长经营得当,效益日益提高,工人的工资由原来的三四十元增加到一千五六百元,而厂长等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还是停留在创业时的一千一百元。

万某等三人协商后,用进原材料时增加数额等手段,先后为宋某增资十万元,万某和王某各增资六万元。1999年当地检察院以贪污罪对万某等三人提起公诉。

李海珠律师接受了王某家属的委托,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在案件还没有正式开庭的时候,其他律师曾经和她开玩笑说:“这案子不用费心了,这厂长判八年,会计再轻也会判七年,法院就是这个意思!”但是,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还是让李海珠选择了静下心仔细翻阅卷宗,“在法院宣判前,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先入为主的个人感情影响了我的判断,使我的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判决。”李海珠律师如是说。在了解了案情发生的背景,调取了相关证据后,李海珠律师决心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一石激起千层浪。她不仅是三名被告代理人之中惟一作无罪辩护的律师,更在别人眼中被视作是对检察机关的“公然对抗”,在当地引起不小轰动。但李海珠律师坚持认为,作为一名律师,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威严和当事人最大的利益为天职,无论从事实上、法律上来说王某等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那就一定要还他一个清白!

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贷款)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联合汽车贸易经营部就是这样一家以国家、集体的名义,但完全由宋某,万某、王某三人实际出资的民营企业(属于“戴红帽企业”)。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既然国家和政府对联合汽车贸易经营部未有任何出资,那么它自然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更不属于国家机关。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的最重要特征是“从事公务”,一般是指国家公共事务,即“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需要市级以上人事部门确定,万某虽由政府任命,但在当地的人事部门并没有查到万某的在编记录,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李海珠律师正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以犯罪主体不适合不构成犯罪为要点,为三人作无罪辩护,观点鲜明、证据确凿、令人信服,最后被法官采纳,宣判万某等三人无罪,当庭释放。

在当事人和家属的万分感激中,李海珠律师以她的行动对“法律”进行了一场正义的诠释。不久后,当地政府发文明确规定了以挂靠集体企业为形式的民营企业,不属于集体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恢复其民营性质。这一规定,无疑再次有力地支持了李海珠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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